李依波
案情回顧
滑雪初學者李某在滑雪場初級雪道慢速滑行時,王某在其身後以“之”字線路快速下滑法律。途中,因李某突然變換方向橫向滑行,身後的王某避讓不及,雙方發生碰撞。經醫院診斷,李某為右腎挫裂傷,於是起訴王某及滑雪場要求二者承擔侵權責任。法院最終判決王某、李某和滑雪場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法律提示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,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,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,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;但是,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法律。也就是說,文體活動雖規定了“自甘風險”規則,但也排除“其他參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”的情形。
法院審理後查明,王某已滑雪七八年,平時主要在中高階雪道,事故發生時,其在初級道上滑行,應對初學者的自身控制能力有所預見法律。傷者李某作為領先位置的滑雪者,對於雪道有優先使用權。當時,王某高速滑行,未保持安全距離,未避讓前方滑雪者的行為違反安全準則,已構成重大過失,無法以自甘風險免責,需依法對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。此外,從監控影片可見,李某在雪道上忽然轉為橫向滑行,應是其未能控制好身體所致,影響了王某對其正常滑行軌跡的預判,李某對自己受傷也負有相應責任。
對雪場經營者而言,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責任而非附加服務法律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明確,體育場館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承擔侵權責任;因第三人行為致損且經營者未盡義務的,需承擔相應補充責任。這要求雪場不僅要透過警示牌、廣播等進行風險提示,更要落實硬核防護,如加強運力管理,開放不同級別的雪道,控制雪道上的人員密度,及時清理雪道障礙物,勸阻未戴護具者進入中高階雪道等。本案中,滑雪場場內張貼了相關警示條款,並於李某受傷後五分鐘內派人施救,法院對此予以確認。但應當注意的是,滑雪場須對雪道分級,以保障滑雪者的滑雪體驗。事故發生當天,高階雪道運力維修停運,影響高階道滑雪者(如王某)的選擇,增加了事故風險,因此,滑雪場也應承擔相應責任。(作者單位: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)